为了明确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是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是考核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本专科教学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校、院(部)、系等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三条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按照《许昌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制订。
第四条培养方案及各学期执行计划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更改教学计划者,须填写《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属于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对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制定,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有课程进度、实验、测验、作业、考试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学进度表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进度表组织教学。
第八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部)、系、教研室都应存档。
第三章 教师
第九条新进青年教师以及由校内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者,必须通过试讲,熟悉教学环节和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参加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掌握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方可获得任课资格。
第十条教师的教学职责:
1.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遵循教学规律开展教学工作,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服从院(部)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3.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4.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制定、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5.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及考核任务。
6.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7.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登录工作。
8.根据教学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本单位教学管理、教学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的教学权利:
1.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院(部)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新教师、新开课教师,试讲不合格者。
2.对实验(实习)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实习)或实践技能较差者。
3.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又无切实改进者。
4.师德方面有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5.有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现象,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停止其教学工作者。
第十三条学校有权依据《许昌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等文件,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分解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努力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学科前沿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表图正确;重视双向交流,注重教学互动。
第十五条教师应认真备课,备课中既要突出三基内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抓好重点、难点,又要处理好经典理论与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技术的关系,并注意把传授知识和开发学生智能、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上课时应有讲稿(含多媒体课件)和教案。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进授课方法和手段,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七条课程教学中,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学生学习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讲授习题课应选择能开阔学生解题思路、加深学生理解解题方法的综合性题目,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组织开展讨论课前,应把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发给学生,以便学生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学习。
第十八条利用多媒体上课的教师应做到多媒体课件的内容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前,教师要精心准备好与多媒体显示配合的纸质教案,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坚持使用板书照常上课。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必须确保课堂教育的严肃性、科学性,杜绝庸俗、不健康的内容进入课堂;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可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学科前沿问题,拓展教学内容。授课教师应对学生上课纪律做出明确规定,对学生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违犯课堂纪律的行为(如睡觉、接打手机、喧哗等),任课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应给予警示,并做好平时记载,以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在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条实践性教学承担着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任务,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十一条本科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教育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必须有教学大纲和实习(实训)指导书。教学大纲和实习(实训)指导书由承担上述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或院(部)组织人员集体编制,经院(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结束前,各院(部)应组织人员制定出本单位下学期的各类专业实习方案。实习方案的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地点、时间安排、学生分配名单、考核方式、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四条实习应根据实习要求、实习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是:
1.在认真研究实习内容、事先了解和熟悉实习场地及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实习工作计划。
2.对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进行全面指导。
3.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协作关系。
4.认真做好实习成绩考核和实习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五条指导教师必须在实习、实训和课程设计开始前一周向学生下达任务书。任务书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编写,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实训)或课程设计的目的、需要完成的任务、以及在任务开始前需要做哪些准备,查阅哪些资料、解决哪些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教学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各学院、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作业、论文)要进行评定考核。
第二十七条实验课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的选择和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要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结束前,实验课任课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下学期的实验项目开设单。实验项目开设单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查后,分别报送实验室主任和所在院(部)存档。原则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学时数占本门实验课程总学时数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该在实验教学开始前一天,保质保量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所有仪器设备和药品,及时保养和维修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第三十条实验课任课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严格考勤。实验教学要精讲多练,原则上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操作。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要巡回指导,不得无故脱岗。否则参照《许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要有成绩和评语,并及时向学生反馈。
第三十二条实验考核应由实验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平时成绩(包括预习、实验报告、实验态度)等组成,并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实验综合成绩。
第六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业成绩、教师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考试管理是建设优良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均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考试考核的规范、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排、处理本单位考试考核及成绩处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应用设计、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进行,也可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规范性、创新性等原则。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七条教务处根据校历确定每学期的停课时间和期末考试时间,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教学执行计划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并根据教务处安排确定本单位的具体考试时间。
第三十八条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人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领导、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对全校各院考试工作组织情况、考场纪律及监考教师工作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院级巡视人员由院负责人、分管教学负责人及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本学院的考试巡视工作。
第三十九条考试期间,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影响考试工作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凡有考试工作任务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不得自行找人代替工作,不得迟到或早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者,监考教师需院(部)院长(主任)批准。
第四十条教师要按规定承担阅卷任务,并认真、细致、公正地批阅试卷,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误判、徇私加分、改分或恶意减分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除重修课程以外,成绩录入由授课单位在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
第四十二条成绩登录完毕后,各院(部)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试卷复查工作。试卷复查人员由各院(部)选派教研室主任及若干名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核。如确有问题,教师也应根据复查结果申请更改。
第四十四条 成绩登录结束后,全部考核资料应进行归档整理。公共选修课考核资料由课程所在单位整理归档,其他课程考核资料由授课单位负责归档。
第四十五条课程负责人负责对本课程考核资料进行自查整改,各院(部)负责对本单位全部课程考核资料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价,学校将定期对课程考核资料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六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各学院要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安排、检查、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人一题,研究方向和难易程度必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审核工作,要重视毕业论文(设计)与生产实际、社会实践的结合。
第四十八条原则上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具备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资格。若由院(系)聘请合作单位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担任指导教师,同时应由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共同负责,负责论文(设计)指导要求、进度并协调有关问题。
第四十九条指导教师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指导学生,加强对学生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在整个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中,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规定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五十条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各专业应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五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成绩提交、资料归档,同时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查找问题并整改提高。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二条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教学研究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教育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原理,联系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别是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开展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的研究。
第五十三条教学研究工作应列入学校的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学校应在经费、时间、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保证,并逐步实现教育和教学研究管理的规范化。
第五十四条建立和健全我校高等教育和教学研究体系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不仅要从理论上研究高等教育,而且要进一步联系学校的教学实际,开展教学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教务处应从理论和实践上研究分析学校教学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学院的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经常性的教学观摩、经验交流以及评估活动。
3.各学院、教研室应有计划、有组织地、经常性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各教研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有针对性地探讨教学问题、交流教学经验,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各级各类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在有关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均可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晋职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五十六条教学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不断改善教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五十七条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的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
第五十八条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招生、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过程、教学保障、教学考核等五个方面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教学质量检查。学校、院(部)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要采取多种方式掌握教学基本情况:
1.以定期和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学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2.期初、期中、期末组织三次定期教学检查。期初、期末检查以院部为主,分别检查教学准备情况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期中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检查,了解教学运行情况,如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的意见。
3.建立有效的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学校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定期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全校教学情况;教务处、各院部和各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联系方式,以便听取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建立听课制度。各级教学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听课制度,掌握教学第一线的第一手资料。
5.建立学生评教制度。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全院学生对每位授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学生评教是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教务处要汇总分析并建立评教档案。评教的有关数据,作为评聘教师、评价院部教学工作及教师教学反思的参考。
第六十条教学工作评价。学校制定教学工作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院(部)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章 调停课
第六十一条每学期由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统一安排教学活动和上课教室。课表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未经教务处批准,均不得随意调停课。对私自调停课,或已办理调课手续,但未及时补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补课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需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主讲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课堂)、上课地点、调整学时数等,于上课前两天送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调课必须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停课必须提出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
2.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应出具医疗证明,因私调停课出具会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3.各院(部)应严格控制主讲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必须调停课的,由学生所在院主管教学院长和教师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批准。
4.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必须由教师所在系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并于当天补办手续。
5.因教务处排课出现的课程冲突、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调停课,可由任课老师到教务处直接办理手续,不需要经各级审批。
第六十四条调停课原则:
1.调课分为因公、因病、因私三种情况,界定如下:
因公调课为:由学校委派安排的教师出国、到校外进修、学术会议、科研工作、出差任务和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须持所属部门及学院党政办人事管理部门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2.实行调课总量控制。各单位因私调课次数不超过本院教师人数的25%。
3.每学期每位教师因私调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一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
第六十五条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相关部门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十六条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依据情节和程度的轻重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种,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许昌学院关于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许昌学院教学基本规范》(院政教[2010]29号)废止。